(2014)顺庆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凯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凯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张凯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6538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6538元,申请执行人张凯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