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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与罗金凤、李灶林、罗指标、罗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港城大道22号。负责人张远戈,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国亮,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雄,客户经理。被告罗金凤,女,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李灶林,男,汉族,1959年7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罗指标,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罗水明,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诉被告罗金凤、李灶林、罗指标、罗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罗金凤、李灶林、罗指标、罗水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罗金凤、李灶林、罗指标、罗水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罗金凤、李灶林、罗指标、罗水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国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