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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毛春青与王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青,王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1号原告毛春青。被告王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春青与被告王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春青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交纳64元,由原告毛春青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