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毛春青与王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青,王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1号原告毛春青。被告王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春青与被告王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春青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交纳64元,由原告毛春青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