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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鼎与王明让加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鼎,王明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张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被执行人王明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张鼎与王明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加工费及违约金27980元,诉讼费446.5元。本案执行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王明让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后,剩余款项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字第00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