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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正中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465号罪犯李正中,男,1968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了(2011)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408390.15元(已交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李正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57.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正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未能积极履行附加刑,且无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中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彭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