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40号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海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达盛昌电气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达盛昌电气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圣红,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攀枝花海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诚商贸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竹苑巷52号4单元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盛昌电气公司与被告海诚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盛昌电气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盛昌电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盛昌电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元,由原告达盛昌电气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