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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秀云、王皓与被执行人李福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云,王皓,李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云。申请执行人王皓。被执行人李福军。本院在执行王秀云、王皓与被执行人李福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