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小彬诉被告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彬,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邓小彬,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前进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修睦,职务:总经理。原告邓小彬诉被告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小彬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因为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其法定代表人黄修睦找到原告邓小彬,作为黄修睦的朋友,原告同时借款50万元给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黄修睦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3%计算,每月结算,并约定于2014年9月27日前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被告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修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修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小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