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阿克苏景盛煤业有限公司与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景盛煤业有限公司,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景盛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塔南路与乌喀路立交桥东南角四级花园3号楼3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张保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纲,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893600元。(其中:煤炭款5000000元,借款利息393600元,违约金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67540元,执行费6220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正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