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五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姚随保与杜石军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随保,杜石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五初字第338号原告姚随保,男,1968年生。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杜石军,男,1989年生。委托代理人李超建,卢氏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随保诉被告杜石军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随保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姚随保承担。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