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70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本院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俊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