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建火与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火,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火。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建火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丽庆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火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纠纷款人民币5487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庆元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我院依法冻结。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建火纠纷款54875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3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