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邵玉江与白中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江,白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88号申请执行人邵玉江,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被执行人白中霞,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邵玉江申请执行白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张巧英自愿代替其母亲白中霞偿还申请人邵玉江29500元借款本金。张巧英当场给付申请人7420元,剩余借款本金22080元由张巧英每月给付申请人邵玉江2000元(从2015年4月29日起每月的29日给付申请人邵玉江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180元白中霞自愿负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