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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郝某,工人。本院在审理杨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