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郝某,工人。本院在审理杨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