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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巴某离婚一案判决书

法院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麻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01号原告白某,女,出生于1991年7月13日。被告巴某,男,出生于1987年3月2日。原告白某诉被告巴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我与被告二〇一三年九月份结的婚,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份领取了结婚证,并育有一子。后因被告不务正业,经常不回家,回家后还经常打骂我和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长子扎某由我抚养,要求婚后财产平均分割及诉讼费各承担一半。被告巴某辩称,我与原告白某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育有一子,由于原告家人经常教唆,导致我俩之间的夫妻感情不和,之后白某与别的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即便原告现在还是这样,我也不愿意和她(白某)离婚,一个家庭的和谐对于孩子的成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夫妻间的磕磕绊绊也不应该成为解散家庭的理由,所以我并不希望离婚,在这之前我和原告在法院写过一次保证书,谁过错在先,谁就负全部责任,原告既然坚决要求离婚,那我不会给他一分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与被告巴某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份同居,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在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名叫扎某,现年一岁三个月。开始双方感情很好,但后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以及生活作风问题经常吵架,去年告到法院后又双方自行和解并撤诉。今年三月份又向我院起诉要求离婚。主要原因是原告白某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在庭审中原告提出6000元债务是被告自己打架产生,所以不予承认,其它债权债务以及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被告提出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原告在作风上有问题,而且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已无和好的可能,应予准许。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加之小孩现不到二周岁,应当由原告白某抚养,被告巴某支付小孩抚养费,双方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白某提出离婚,被告巴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二婚生子扎某由原告白某抚养,巴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贰佰(200)元,一年共计贰仟肆佰(2400)元整此款于每年七月一日前支付;三财产中原告分得以下财产:奇亚轿车一辆、虫草412根及自己和孩子的衣物,其余所有的财产归被告巴某所有;四债务中由原告白某承担壹仟伍佰(1500)元,其余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或直接上诉于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玉  生审判员 索南尼玛审判员 西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春 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