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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城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西双园工贸有限公司与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双园工贸有限公司,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城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江西双园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文。被告:吴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双园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双园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142.5元给原告江西双园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江西双园工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42.5元。审判员  陈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