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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菱利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乐清市菱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267号原告: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明。诉讼代表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戴莎莎,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菱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显常。原告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菱利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虞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