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海明支行与赵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海明支行,赵岩,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海明支行被执行人赵岩,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刘春梅,地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海明支行申请赵岩、刘春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7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岩刘春梅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