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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洪伟平与张少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伟平,张少锐,邹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伟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云彬,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锐,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方剑鹏,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彬,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邹育男,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云彬,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伟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少锐、原审被告邹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伟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洪伟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伟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856.89元,减半收取3928.45元,由上诉人洪伟平负担。上诉人洪伟平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856.89元,由本院退回3928.4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书 记 员 涂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