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建涛与李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涛,李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刘建涛,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雨,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涛诉被告李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李雨所有的(以王书举名义为车主)豫KQH5**号路虎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刘法绪所有的位于登封市日昣街四巷9号登房权证字第02010185**号(建筑面积:230.13平方米)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雨所有的(以王书举名义为车主)豫KQH5**号路虎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同时将刘法绪所有的位于登封市日昣街四巷9号登房权证字第02010185**号(建筑面积:230.13平方米)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刘建涛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