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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卓政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50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某,个体。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宿城刑初字第014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卓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卓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刑初字第01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南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