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黎晓娜与陈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娜,陈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黎晓娜。被告陈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晓娜诉被告陈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晓娜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晓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晓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黎晓娜负担。审 判 长 郑明勇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人民陪审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