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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黎晓娜与陈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娜,陈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黎晓娜。被告陈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晓娜诉被告陈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晓娜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晓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晓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黎晓娜负担。审 判 长  郑明勇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人民陪审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