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斌诉被告邱俊艳、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斌,邱俊艳,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744号原告王新斌被告邱俊艳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乃瑞委托代理人焦阳委托代理人邱贤忠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新斌诉被告邱俊艳、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慧、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斌,被告邱俊艳、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阳、邱贤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斌诉称,要求供暖公司赔偿春城小院房屋20000元整,要求供暖公司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邱俊艳辩称,原告的损失应该由华发热力承担。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9月10日春城小院小区外线上水打压,接到2号楼住户的电话说要报修,楼上漏水严重,漏水到家中,我公司工作人员陆明起和康克冰及时赶到,家中无人,当时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关掉了立杠球阀。13点左右住户回来后,打开门发现分水器裂开一条口子,室内水深有3-5公分,据了解本住户已有6-7年未住人。我公司在试水打压前3天已经张贴通知,我们有照片为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新斌系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邱俊艳系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及被告邱俊艳所居住房屋的供暖单位为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供暖方式为分户供暖。2014年9月10日,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暖气试水,被告邱俊艳家中地热集水器及分水器漏水,造成原告家两个卧室的墙壁及棚顶、客厅的墙壁及棚顶等财物受损。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不申请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家因漏水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家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原告对自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不申请评估,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家的损失为20000元,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新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新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梓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