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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素珍与苏州市新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苏州科技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珍,苏州市新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苏州科技学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胡素珍。被告苏州市新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负责人孙雪明,总经理。被告苏州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陈志刚,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珍与被告苏州市新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苏州科技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