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芳村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市外约新街九巷*号*楼。法定代表人:崔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伟仪,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芳村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号金升大厦****室之一。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申请人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芳村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芳村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芳村房产公司再审申请称:(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将申请人所持芳村新世界股权予以拍卖,并已将拍卖款偿还债权人广州胜贤公司,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向债权人偿付债务的义务,不应再次偿还债务;(二)荔湾区财政局向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股权拍卖款中504万元支付给荔湾区财政局后,对于此笔504万元款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具有追偿权。(三)申请人没有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故不清楚情况。其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不服一审判决。本院审查认为:芳村房产公司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荔湾区人民法院按照荔湾房产公司在一审时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与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该通知单被退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按芳村房产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芳村公司再审申请对此并未举证其有何正当理由,而坚持就一审实体裁判申请再审,依法无据。综上,芳村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