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翁尔信与林毅坚、林凌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尔信,林毅坚,林凌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79号原告翁尔信,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丛庆珠、闫俊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毅坚,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凌燕,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尔信与被告林毅坚、林凌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