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华海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8号罪犯华海军,绰号“流氓书生”。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应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华海军犯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3)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华海军在服刑期间,获监狱2个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2个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驻监检察机关列席评审会议情况记载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华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具有未缴纳罚金、累犯的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