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德润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天津金德润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德润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5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且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张家港市,故请求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天津金德润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合同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天津金德润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发生纠纷,约定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其合法权益。”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元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