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文发与陈春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发,陈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石文发,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春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