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裕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文发与陈春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发,陈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石文发,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春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