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杨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0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2008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邓某某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原告邓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