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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杨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0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2008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邓某某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原告邓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