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智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东���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智冠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万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600号原告连云港智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龙河大厦一楼门面。法定代表人李培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万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路10号义龙置业锦江之星宾馆。法定代表人沈万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连云港智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冠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万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善业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智冠公司诉称,2011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电视机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视机100台,原告应被告要求将所有电视机安装在被告所属的锦江之星宾馆,合同总金额为2180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支付了30000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8000元及按合同总额的5%承担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东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万东公司为买方,智冠公司为卖方,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sony液晶电视,单价2180元,数量100台,合计218000元,付款方式为产品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全款,卖方提供等额发票,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30个工作日内供货,买方逾期付款则按逾期付款部分总额0.5‰/日支付违约金,付款逾期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同时应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智冠公司合同约定将电视机交付被告万东公司后由连云港索尼特约维修站安装调试。被告万东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经原告智冠公司催要,被告万东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给付原告智冠公司货款30000元,余款188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证明、付款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智冠公司与被告万东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智冠公司按约将电视机交付被告万东公司,被告万东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智冠公司支付货款,被告万东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智冠公司要求被告万东公司给付货款188000元并按合同总额的5%承担违约金(218000元×5%=10900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了对原告智冠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万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智冠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8000元及违约金10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 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