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晓萍与赵昌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萍,赵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萍。被执行人赵昌峰。原告王晓萍诉被告赵昌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昌峰于判决生效后7日代为偿还原告王晓萍借款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5元。逾期后,被告赵昌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晓萍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昌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昌峰住房公积金14000元,对余款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昌峰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昌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昌峰住房公积金14000元,对余款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昌峰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萍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昌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