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吕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才中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才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0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才中,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于交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1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中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交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苏才中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才中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后,原审被告人苏才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才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亦无不当。上诉人苏才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才中撤回上诉。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旭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