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谭丽玲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刘亚芬,广东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刘亚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9日,被告人谭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福”信用卡(卡号:40×××43)并于2009年6月8日激活使用,2009年9月6日被告人谭某升级该卡为“阳光商旅”白金卡(卡号:48×××03)并使用,2010年9月6日被告人谭某升级该卡为“阳光商旅”无限信用卡(卡号:42×××45)并使用。截止至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谭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共恶意透支人民币355805.69元(其中本金299878.2元,利息18412.17元,滞纳金37515.32元)。且经中国光大银行自2011年12月23日起多次向其催收仍未还款。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辩称其没有恶意透支,而是其朋友陈某乙透支的。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认为:一、谭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谭某并不是自己使用信用卡,而是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谭某主观上没有恶意透支的直接故意,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认定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三、谭某法律观念淡薄,轻信陈某乙,谭某也是受害者。四、光大银行本身也存在过错,将一名退休工人的信用卡额度设置为30万元不符合常理。请求法院判决谭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9日,被告人谭某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领“福”信用卡(卡号:40×××43)并于2009年6月8日激活使用,2009年9月5日被告人谭某升级该卡为“阳光商旅”白金卡(卡号:48×××03)并使用,2010年9月6日被告人谭某升级该卡为“阳光商旅”无限信用卡(卡号:42×××45)并使用。截止至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谭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共恶意透支299878.2元,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未还款。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1、被害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报案申请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证实了本案的报案立案情况。2、被害单位提供的申领登记表、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欠款催收函、催收记录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申领信用卡、涉案三张信用卡的交易明细、欠款情况以及被害单位向被告人谭某催收欠款的相关情况。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某于2007年5月29日向其所在单位光大银行申请了“福”信用卡,谭某于2009年6月8日激活信用卡使用,2009年9月5日该行根据谭某的消费情况将卡升级为“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并将原来客户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南路83号广州包装印刷集团”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69号”,2009年9月11日谭某激活信用卡使用,2010年9月6日该行根据谭某的消费情况将卡升级为“阳光商旅”无限信用卡,2010年9月10日谭某激活信用卡使用。2011年12月23日上述信用卡开始逾期。谭某三张信用卡合计欠款355805.69元,其中本金299878.2元、利息18412.17元、滞纳金37515.32元。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认识了被告人谭某,后两人发展成婚外情。大约在2009年,有一次其和谭某外出吃饭,谭某说其有一个光大银行“福”信用卡可以透支使用,于是他们就用该信用卡消费和购物。后来该信用卡得到升级,光大银行又寄来了第二张“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他们同样用来消费使用。一段时间后,光大银行又将信用卡升级为“阳光商旅”无限信用卡,之后他们一直透支上述三张信用卡消费使用,直到透支金额达30多万元。账单之所以邮寄到其所在公司地址即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69号,是因为谭某说她怕同事知道这事不好,所以就让银行将每个月的账单寄到其单位。5、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前妻谭某因欠光大银行信用卡款,曾让其帮忙还款。光大银行工作人员曾多次电话给谭某催收。其听说谭某办理信用卡时,联系地址是其单位地址,后来变更为增槎路。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陈某乙在广州市第二巴士汽车有限公司做司机时,其见到有银行曾寄过信给陈某乙,寄信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69号。7、电话录音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光大银行向被告人谭某催收欠款的情况,其中2012年1月17日10时06分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与谭某通话时,谭某表示其和陈某乙均有使用涉案信用卡。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9、被告人谭某的身份材料,证实了被告人谭某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谭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实2007年5月,其向光大银行申领了“福”信用卡,申请表办公地址是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南路83号,住址是广州市荔湾区西湾东路二街一号601房。2008年其认识了陈某乙,并发展成男女关系。2009年6月陈某乙说他很穷,向其借钱用,于是其就拿出上述信用卡,陈某乙教其激活了该卡,后其将此信用卡交给了陈某乙使用,其知道陈某乙在透支这张卡。2009年9月左右,其在陈某乙指导下,通过手机联系光大银行将“福”信用卡升级为“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并通知光大银行将该卡邮寄到陈某乙的地址即“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69号”。2010年9月,陈某乙指导其又将“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升级操作为“阳光商旅”无限信用卡,并通知光大银行将该卡邮寄到陈某乙的地址即“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69号”。由于陈某乙借用其银行卡,其曾和陈某乙讲过要不定期给钱某,陈某乙答应了且也给过报酬。其一共欠了光大银行30多万元。大约在2011年底开始,光大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或律师催收函的方式向其催收还款。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恶意透支,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单位提供的申领登记表、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欠款催收函、催收记录等书证材料以及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某于2007年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后,大量透支,至2014年10月共计拖欠本金299878.2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事实;有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认识了被告人谭某,后其和谭某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和购物,共透支了30多万元;有被告人谭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实2008年其认识了陈某乙,在2009年6月陈某乙向其借钱用,于是其就将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了陈某乙使用,其知道陈某乙在透支这张信用卡,陈某乙由于借用了其银行卡,曾给过其报酬,其共计欠了光大银行30多万元;有电话录音证实光大银行多次向被告人谭某催收欠款的情况,其中2012年1月17日10时许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与谭某通话时,谭某表示其和陈某乙均有使用涉案信用卡的事实。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共同证实了被告人谭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在明知自己及他人均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使用并大量透支信用卡,无法归还,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上述方面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单位在被告人谭某申请升级信用卡过程中,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导致谭某大量高额透支,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对谭某从轻处罚。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谭某的违法所得共计299878.2元发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文人民陪审员 邓志能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燕娜梁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