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杞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杞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艳,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振菊,女,1962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后很少来往,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0年1月3日婚生女李某甲出生,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根本不管不问,原告从小就对孩子喂养,为了给孩子入户口,原、被告于2011年1月26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16日,被告以走娘家为名不归,后原告多次去叫被告,被告告知其不回去了,无奈原告向杞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杞县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杞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法院判决后被告未回家同原告生活,现又一年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折抵2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应给付被告生活帮助款10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1年1月26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1月3日生育一女,名李某甲,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在原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捷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汽油三轮车一辆、“康佳”牌21寸电视机一台、“荣事达”牌洗衣机一台、“赛科”牌VCD一台、被子四条、毛巾被一条、床单两条、铁制盆架一个、台灯一台、单人钢丝床一张、单人竹席一张。2011年11月10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杞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未和好。被告为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提供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原告对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病,且现已治疗痊愈。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李某甲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为了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李某甲应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让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被告现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长期服用药物,生活上有一定困难,离婚后原告应给予被告生活帮助,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生活帮助款100000元的请求过高,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应给付被告生活帮助款20000元为宜。被告要求其个人财产折抵20000元,由原告予以退还,因原告不同意折抵,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的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某自理;三、被告陈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捷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汽油三轮车一辆、“康佳”牌21寸电视机一台、“荣事达”牌洗衣机一台、“赛科”牌VCD一台、被子四条、毛巾被一条、床单两条、铁制盆架一个、台灯一台、单人钢丝床一张、单人竹席一张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四、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陈某某生活帮助款20000元。上述判决三、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明审判员 苗旺陪审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