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玄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2015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经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春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至2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玄某某在双城市民主运输公司综合楼一层12号租赁的门市房内开设“力人电玩城”,并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同年2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电玩城,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闫某某、倪某某、杨某某、韩某某,扣押赌具三台(二组海洋之星12人台<主板二块>,一组捕鱼达人6人台<主板一块>,三台赌博机可同时18人进行赌博)、赌资1800元,同时将被告人玄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温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倪某某、杨某某证言、双城市力人电玩城营业执照照片、赌具照片,海洋之星、捕鱼达人销毁前后照片、收条、双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关于赌博机认定”说明、情况说明、双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没收赌具(主板三块)予以销毁;没收赌资18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元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