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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承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承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步胜,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承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阳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承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审 判 员  都皓怡审 判 员  宋继宝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