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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颜小英与高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小英,高红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湾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颜小英,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龚家武,南昌市湾里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红根,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小英诉被告高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小英于2015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小英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颜小英负担。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