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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韩某。被告:郭某。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是河北省邢台市,但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昔阳县,故本案应由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郭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人,自1992年在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李家庄乡北南沟村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