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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锦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锦泉(绰号阿泉),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2011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古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1000元。2012年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锦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经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锦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底至11月10日间,被告人谢锦泉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二支路8号厝内,提供自制吸毒工具,分别容留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魏某1次、“华弟”1次。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锦泉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锦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锦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底至11月10日间,被告人谢锦泉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二支路8号厝内,提供自制吸毒工具,分别容留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魏某1次、“华弟”1次。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锦泉以及吸毒人员郑某、魏某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二支路8号厝内吸食毒品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经古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谢锦泉以及吸毒人员郑某、魏某尿液检测均呈阳性。另查明,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自制溜冰壶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锦泉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魏某、谢某;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谢锦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物品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锦泉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锦泉曾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锦泉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锦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锦泉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三、扣押到案自制溜冰壶1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振禄审 判 员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林晨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珊珊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