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毛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