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栟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符学林与李向阳、陆如红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学林,李向阳,陆如红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符学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扶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阳,农民。被告陆如红,农民。原告符学林与被告李向阳、陆如红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3月19日、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符学林(第三次开庭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健,被告李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如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学林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前后邻居关系,两被告的二层楼房位于原告平房正前,两被告的二层楼房后墙距原告平房仅5.01米。2011年11月5日至12月20日,两被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在其二层楼房上加建第三层,期间原告多次阻止,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和如东县公安局洋口镇派出所多次劝告、调解、出警,但两被告仍强行将第三层建成。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妨碍了原告的采光权。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其住宅二楼顶部米儿墙1.2米以上的建筑予以拆除。被告李向阳辩称,答辩人家住宅楼房是二层,但楼梯间是三层。答辩人将二层上面换顶而不是重建,当时答辩人经过村同意,且原告家也是同意答辩人修建的。被告陆如红未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同村邻居,两被告住宅位于原告住宅正前方。原告符学林前墙的小台阶距离被告家的后墙为3.83米,原告符学林前墙距被告家后墙为5.04米。两被告住宅原为二层,楼梯间为三层,楼梯间东边二层顶部1.2米的米儿墙上用彩钢搭建建筑物。2011年,两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其住宅二层顶部1.2米的米儿墙以上加建了一层。两被告住宅加建了一层,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采光权。原告于2013年1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拆除二层以上妨碍原告住宅采光的非法所建三间房屋,后原告撤诉。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对其住宅二楼顶部米儿墙1.2米以上的建筑予以拆除。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居民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阳光与空气、水一样,同属人类的共同自然资源,为一般人生存所必需的,系个人××或生存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是合法建筑,也不能侵害邻地享受阳光的权利。本案中,两被告在其住宅二层顶部1.2米的米儿墙上加建一层,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居住房屋的采光构成了侵害,本院考虑到被告楼梯间原为三层,故对三楼楼梯间不予拆除,但对两被告住宅二楼顶部米儿墙1.2米以上加建的其他部分应予拆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向阳、陆如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住宅二楼顶部米儿墙1.2米以上加建的部分(除楼梯间外)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陈 兵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人民陪审员 缪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爱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