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宝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鼎,刘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727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德勇,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宝鼎,男,住址新民市。被告刘艳,女,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