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永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王某。被告人戴某。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被告戴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一个小孩(名戴某文,男,2004年5月27日出生)。2007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被告因要求原告回家未果,不时到原告打工地辱骂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因此产生裂痕。被告还曾对原告实施暴力。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9年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自愿离婚;婚生小孩戴某文跟随被告戴某生活,原告王某按每月300元给付小孩生活费[给付期限: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小孩戴作文年满十八周岁止;给付方式:每年分两次给付。每年6月30日前给付当年上半年的小孩生活费1800元(除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生活费的数额为600元外),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下半年的小孩抚养费1800元]。原告王某对婚生小孩戴某文有探视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伟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