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陶文升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文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990号罪犯陶文升,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罪犯陶文升曾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文升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上述人陶文升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陶文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文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文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文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