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晁翔轴承有限公司、晁可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晁翔轴承有限公司,晁可平,俞华娣,朱建华,朱晨晟,郑佰年,胡利英,慈溪市精利轴承厂,慈溪市华利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17-3号申请人:慈溪市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幼媛。委托代理人:华冠东。被申请人:慈溪市晁翔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可平。被申请人:晁可平。被申请人:俞华娣。被申请人:朱建华。被申请人:朱晨晟。被申请人:郑佰年。被申请人:胡利英。被申请人:慈溪市精利轴承厂。代表人:郑佰年。被申请人:慈溪市华利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撤销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陈超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洁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