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国平与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平,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岱行初字第25号原告范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孝国,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81号。法定代表人王慧燕,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永国,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国,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国平诉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国平及委托代理人厉孝国、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永国、王永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缴费年限事宜要另行对退休养老金核定表提起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国平负担。审 判 长 董跃国代理审判员 余金津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