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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彭易林与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易林,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1030号原告彭易林。委托代理人于国兵,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俊辉,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委托代理人韩国权,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易林诉被告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易林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94元,减半收取计14,147元(原告未预缴),由原告自行负担,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徐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