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瑞明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王瑞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广韬,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环路26号办公楼505(J)室。法定代表人谢国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瑞明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广韬,被告中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分包被告承揽的华港津燃CNG子母站天然气工程,合同价款54588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和设备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2013年12月中旬,因工程发包方原因,该工程中止施工。原告遂应被告要求停止了对该工程的施工。经原告与被告核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合款435088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原告的28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为15508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给付。故起诉要求: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5088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一份、工程款确认单一份、被告付款明细等证据,并申请证人王××出庭作证。被告中航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就涉诉工程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关系属实,但就涉诉工程原告仅仅是组织工人提供劳务,不含机械费等其他费用。另外,涉诉工程部分由被告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非全部由原告进行施工。同时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的合伙人刘新存就涉诉工程劳务费全部结清。被告无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工程尚未完工也未经过验收和投入使用,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4年7月4日由原告及案外人刘新存签署的保证书一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分包由被告承建的华港津燃宝坻CNG子母站天然气工程劳务部分;工程地点:天津市宝坻区大黑林路南侧;工程内容:工艺区控制室、生产辅助用房、站房等厂区内所有房建及设备基础等、室外路面灰土及混凝土;劳务承包范围:图纸所含全部工程(不含水电、外墙保温、门窗、内外墙涂料、瓷砖、防水、消防等);工期: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2月25日;合同价款545889.6元;合同第十二条对材料供应方式约定为甲方供应主材;第二十一条约定:工程依据图纸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扣除保修款)其余款项全部付清。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使用机械设备及脚手架全部由乙方承担(不含提升架及塔吊),塔吊司机及塔吊、提升架运输安装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达到安全使用要求。一级配电以下分线箱及电线全部由乙方承担,达到工程安全使用标准。工程使用消耗品全部由乙方承担(含木方、模板、钢钉、绑丝等)。合同订立后原告就该工程进行了劳务施工,但因建设方的原因该工程中途停工。原告申请的证人王××出庭作证称,其2013年5月份至2014年4月份在被告公司工作,曾经担任涉诉工程的项目经理,并于2013年12月30日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另外,王××称案外人李建树以口头方式委托其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被告认为涉诉工程施工时王××虽为其公司员工,但并非涉诉工程负责人,没有确认工程量的权利。该工程的负责人是被告副经理李建树。中航公司也未委托王××对涉诉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确认,因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王瑞明提交的由其单方制作的被告付款明细载明被告已付工程款为280000元。对付款情况被告代理人表示不清楚,需要核实,但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提供2014年7月4日由原告及案外人刘新存出具的保证书载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港津燃(天津)燃气有限公司对我承包队关于“华港津燃宝坻区CNG加气母站天然气工程”项目的人工承包费已全部结清,如因工人拖欠工资而发生纠纷事件,完全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港津燃(天津)燃气有限公司无关。后果自负!证明被告已将涉诉项目所欠款项全部结清。原告称出具该保证书的前提是因为工人上访,因此将工人工资结清后为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另外该保证书并没有注明工程款的数额,因此内容不确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另查,原告王瑞明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资质。涉诉工程未完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原告王瑞明作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资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在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涉诉工程劳务的实际施工人,具有请求原告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权利。对于证人王××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及其本人的证人证言,本院评判如下:首先,王××是否为涉诉项目被告方负责人的问题,原告援引“王桂敏综合楼”、“宝环灯具厂”工程中王××曾经担任过项目经理之事实以证明证人为涉诉工程的负责人,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在“王桂敏综合楼”、“宝环灯具厂”工程中担任过项目经理,且即使其确实曾经担任上述二工程的施工负责人,也不能证明其自然就是本案涉诉工程的负责人,两者不具有关联性。其次,王××的确认行为是否经过被告授权的问题,王××称其是受被告公司李建树的口头委托,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进而对涉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认为涉诉工程的负责人系中航公司副经理李建树。本院认为,涉诉工程量确认应为法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即使不加盖公章,也应有具有确认资格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本案中,证人王××并非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也未提供由被告公司出具的对王××的授权委托书,因此王××对涉诉工程工程量的确认行为不能认定为中航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王××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的签字不能认定为被告对该证据记载内容的认可。第三,被告事后并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亦未对王××的行为进行追认。因此,综合以上几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涉诉工程没有完工亦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工程量,且原、被告双方均未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诉请暂不以支持,原告可待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瑞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2元,已减半收取170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泽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