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超与熊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熊有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杨超。委托代理人李平、卢敬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熊有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熊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世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出于其本人自愿,并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廖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娜丝 来源: